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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指南

来源:唐山市圣德尔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29 浏览次数:149次

一、购药渠道有哪些

(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各类药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医保基金结算购药费用。

(二)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是药品销售的重要补充,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非医保定点药店。按照药监部门有关规定销售药品,群众使用现金结算购药费用。

2、普通医保定点药店。按照医保、药监部门有关规定销售药品,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购药费用。

3、门诊保障药店。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合规处方,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算购药费用,享受门诊报销待遇。

4、双通道药店。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合规处方,在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算购买国谈药品费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我市双通道药店同时也是门诊保障药店)

二、如何获取外购药品处方

(一)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外配处方服务,患者凭合规处方到双通道和门诊保障药店购药,纳入住院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目前我市已经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保互联网医院)均可提供外购药品处方,同时应符合医院许可诊疗科目的范围等相关规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每年度在市医保局网站等渠道公开)

(二)零售药店。双通道和门诊保障药店先获取购药患者的身份信息,药店药师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核准用药信息、有效期及参保人信息后,完成药品销售。(全市双通道和门诊保障药店具体名单附后)

(三)处方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和门诊保障药店销售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只接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医保电子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且不接受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自费购买处方药时,应当提供处方,但外配处方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购药难举措

(一)国家药品目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并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新版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

(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有外购药品需求的患者提供外购药品处方。对于患者合理需求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应备尽备”,无法配备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外购药品处方,不得以完成集采报量等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处方。

(三)取消药品数量限制。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数量限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均无药品数量限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进院药品数量限制,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四)丰富购药渠道。经市场调查,提供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短缺进口合资药品、集采药品品种比较齐全的医药机构供参考(具体见附表):

1、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国谈药品“应备尽备”,集采药品按照报量使用销售,根据患者需求适量配备短缺药品;

2、“唐山医保”APP(门诊慢特病网上购药平台):线上问诊后,根据患者需求销售国谈药品、短缺进口合资药品、集采药品;

3、国资央企和部分大型连锁药店:凭合规医保电子处方销售国谈药品、短缺进口合资药品、集采药品。

(五)规范购药行为。为确保基金安全,保障药品销售质量,各级医保部门大力推广药品“追溯码”应用,3月21日起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实现“不扫码不结算”,有效防止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